盐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(2号)
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,最大力度遏制疫情传播,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规定,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I级响应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实行封闭管理。全县所有村庄、小区、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,只保留一个进出通道,其余通道全部封闭。被封闭的通道,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(包括摩托车、自行车等)通行。对出现确诊病例的,视情况对小区、村组、住宅楼单元等实行封闭式“硬隔离”。
二、明确管理责任。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相结合原则,村“两委”具体负责村庄的封闭式管理。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居民小区的封闭式管理。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集资建房、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封闭式管理。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落实廉租房、出租房的管控措施。未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其它小区、楼栋、院落等,由所在地村(社区)具体负责封闭式管理。
三、严格人员管理。村庄、小区居住人员凭身份证(或门禁卡等)进出,单位职工凭工作证(或单位证明)进出。在村庄、小区、单位进出口设置检疫点,除看病就医或购买生产生活必须物资外,车辆、人员不得随意进出。对进出人员严格实行信息登记、体温检测措施,体温超过37.3℃的人员,督促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或卫生院就诊,并向属地乡镇报告。
四、严控外来人员。非本村、小区、单位的车辆和人员,一般不得进入,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,需报属地乡镇审批备案。湖北、广东、浙江、重庆等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,以及旅居史存在疑点的外来人员,一律禁止进入。快递、外卖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。
五、主动报告情况。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返乡人员,以及与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、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,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(社区)报告近期活动轨迹、健康状况等,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。出现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症状,必须及时就诊,并第一时间向村(社区)报告。对不主动申报、拒绝接受体温检测、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六、佩戴口罩出入。进出村组、小区、单位一律佩戴口罩。对不戴口罩进出的人员进行提醒劝返。同时,在指定位置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定点收集桶,主动将废弃口罩投放到定点收集桶。
七、严禁人员聚集。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。农贸市场、超市、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,定期消杀,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、佩戴口罩。“红事”停办,“白事”从简,并提前报乡镇和村(社区)备案。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、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将严肃处理。倡导餐饮行业线上销售、外卖服务,不得聚集就餐。
八、强化药品管理。各药店、个体诊所、村(社区)卫生室必须对购买咳嗽、退烧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,并统一报所在村(社区)建立台账,做好跟踪管理。
九、全民共同遵守。全县人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、州、县出台的各项防控规定。党员干部和各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,管好家人、亲属,劝导街坊邻居、亲朋好友自觉遵守规定。
十、严格逗硬执行。对阻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、拒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、违规组织聚餐聚会、拒不接受体温检测、拒不进行医学观察、瞒报漏报迟报相关疫情信息、制造传播谣言的,一律依法从严处理,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。对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行防控工作责任不到位,或者存在违规参与聚集、赌博、聚餐的,一律先就地停职,并移送纪检监察调查处理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终止日期另行公告。
监督举报。
盐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
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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