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初,四川凉山盐源县一男孩在游泳馆不幸溺亡,其在水中挣扎1分多钟无人发现。监控中,男孩翻身时不慎脱离游泳圈,他在水中不停挣扎。1分多钟后,男孩沉入水底没有动静,周围有人围观但无人发现异常,约7分钟后,旁边男子将其捞起。据游泳馆工作人员称,一名成年男子将男孩带入游泳馆,当天有组织活动并订了餐食,事发时救生员不在现场。目前,游泳馆已关闭,事件还在调解中。
你可以去检查游泳馆的老板,可以指责监护人,但通常情况下,周边的陌生人,是责任最小甚至没有的。
法律不强人所难,对于作为义务,强调一个有作为义务的前提。
是否有特殊身份,比如父母。是否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,比如老板。是否对危险行为有防范义务,比如偷偷带孩子出来游泳的成年人。如果不是这些情况,那么归责于陌生人是很困难的。视频中全程未发现有有救生员,所以即无人观察救援,也没有发现溺水后的人工呼吸等抢救动作。另外没有工作人员提醒孩子不要去水深的区域游泳,游泳馆有很大的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、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,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、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。
对于视频中在儿童溺水时,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。这得从几方面考虑,若该男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,或者没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顾孩子,也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,在此情况下该男子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,无需承担相关责任。相反,若该男子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,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忙照看孩子,在这种情况下,该男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。
但是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个范畴,法律不强人所难,到最后,还是要追究游泳馆的安全保障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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